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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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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21
  • 公司地址: 江苏省 南京 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
  • 姓名: 徐义明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扬州好的刑事辩护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04-12
  • 阅读量:119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江苏南京鼓楼区江东街道清河新寓社区  
  • 关键词:扬州好的刑事辩护

    扬州好的刑事辩护详细内容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以外,还可以由其他人协助行使,即辩护人行使。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制度的设立弥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能力的缺陷;弥补了国家**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不足;促进了诉讼公正的实现,并在社会中发挥着示范功能,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在中国辩护人的范围较广泛: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都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但是正在被执行刑罚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
    扬州好的刑事辩护
    三、有期徒刑特征
      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适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与无期徒刑相接,下限与拘役相联,中间跨度很大,具有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为重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作为中度刑罚适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为;还可以作为轻刑适用于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适用范围较广泛的刑罚方法。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了法定刑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种劳动是强制性的,体现了我国对罪犯实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扬州好的刑事辩护
    一、职务犯罪减刑规定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2010年11月18日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九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较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十一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刑事一审开庭审理程序规定,庭前准备,书记员根据发出的出庭通知书及传票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报告审判长,审判长可以决定开庭。
    刑事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一、有期徒刑期限何时起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也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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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和完善程序性辩护对**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部门的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地位和重要意义。
    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其参与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起诉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曾被人们认为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质的进步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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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哪些情况可以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214条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据以都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都婴儿都妇女。”由此可见,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依法将其放在监狱外不执行的制度。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有疾病,已经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的;身体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214条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以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在我国,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监外执行的条件,在判决时候直接决定监外执行;二是监狱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具有监外执行法定的条件的,报请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
    二、绑架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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