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
如果承包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判决胜诉后却发现发包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发包人对*三人有到期债权。这时,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要求*三人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三人如果在收到法院协助履行通知后十五天内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法院不能对其强制执行。这时,承包人只能另外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三人向其履行债务。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有哪些
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
二、建设工程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包人应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应按时支付的工程款包括承发包合同有约定的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以及已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应当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保修金等款项。发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责任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2)按照约定的分工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各种材料和设备;
(3)解决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三、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1)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按期开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安排未取得有关工种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从事工种作业。;
(2)接受发包人的必要监督;
(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设;
(4)对建设的工程负瑕疵担保责任。
工程款的含义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如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对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十七条和十八条。另外,滞纳金与的性质不同,可以另行约定欠款滞纳金。
提起代位权诉讼
有些发包人往往以对外债务收不回来为借口表示无力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可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合同法》*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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